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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时间:2023/9/1 点击:1646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 列报》等准则。

(一)列示。

1.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曰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 表曰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即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 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曰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 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曰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曰之间已提 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 至资产负债表曰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 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 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曰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 对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曰或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曰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曰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曰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将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 曰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曰的流 动性划分。

(2) 对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曰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曰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曰是否存在的 判断,因此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曰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 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企业的负债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 情况下,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 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将上述 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 成部分单独确认,则前述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以企业 自身权益工具清偿负债的相关条款不影响该负债的流动性 划分。

(二)披露。

对于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如果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曰后一年 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则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曰后一年内 清偿的风险:

1.    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 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    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釆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 产负债表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 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 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具有如下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
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曰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 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 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一)披露。

1.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 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 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 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曰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 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 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 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 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 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 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 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 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 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1 (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 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三、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 准则。

(一)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 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 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且该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承租人仍应当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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