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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坏账处理问题探讨
时间:2021/1/22 点击:3747 
 

01

核算内容

“坏账准备”科目是为事业单位专门量身订做的,核算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这段话涉及两层意思,一是针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二是不需上缴财政。

1.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注意是年末计提,而不是按月、按季计提。

 

3.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规定,坏账准备累计计提额产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2%-4%。这只是一个上限规定,事业单位计提的具体比例尚有待明确。同时应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02

具体案例

例1.2019年末,某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和其他应收款余额2000万元,假设按0.3%计提坏账准备。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 6万元

贷:坏账准备 6万元


预算会计   不记账

 

例2.某事业单位2020年末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核销坏账2万元。


财务会计

借:坏账准备  2万元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2万元


预算会计   不记账


2021年上述2万元又收回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万元

贷:坏账准备  2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万元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  2万元

例3.某事业单位2019年末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核销坏账3万元。


财务会计

借:坏账准备 3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3万元


预算会计   不记账


2021年上述3万元又收回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万元

贷:坏账准备  3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3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3万元

03

核销条件

 

对于坏账核销我们需要取得确凿的法律文书或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再根据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核销,不得擅自核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04

业务思考

为什么事业单位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坏账核销又收回时,预算会计平行记账时对应的贷方科目为“其他预算收入”?而对于“应收账款”科目坏账核销又收回时,预算会计平行记账时对应的贷方科目为“非财政拨款结余”呢?


我们理解为:

1、其他应收款

①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的。


②核销“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时,此时财务会计冲回了“坏账准备”,因计提坏账准备时是借方“其他费用”,故此处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时实际上是冲减了“其他费用”。


③而“其他费用”科目对应结转预算会计的“其他支出”科目,根据配比原则,所以事业单位对于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时,预算会计贷方对应“其他预算收入”。


2、应收账款

①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核算内容包括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款项和收回后需要上缴财政的款项,事业单位年末只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②而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即为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财务会计贷方对应科目主要为“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收到应收账款,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这些收入是非财政非专项资金,预算会计年末转入“其他结余”和“经营结余”,最终结转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所以核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预算会计贷方是“非财政拨款结余”(即借:资金结存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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