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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等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时间:2016/11/25 点击:17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国家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11月21日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程序,变“企业跑腿”为“信息跑路”,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部门通知指出,从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二是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主营业务活动、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向社会公示,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做好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工作,是在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中便利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三部门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年报公示系统,确保2017年1月1日起企业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年报;要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要求,在每年年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推送企业年报信息。
三部门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加快相关系统改造,确保企业年报信息共享需要,实现企业年报信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业务系统中的有效应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部门年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加强年报信息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报信息真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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